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