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收到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应当及时移送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