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