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