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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章 回避

第十四条

有效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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