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检察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及其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