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仍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异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