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一百零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