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一百零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文书,发送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