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出席法庭第一百零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参照适用本节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再审案件公开审理的,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