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出席法庭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有哄闹法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法庭未予制止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