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为避免管理交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