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