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