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