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国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动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