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意见建议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