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服务活动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保障公众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