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改建、扩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依法应当配备公共文化设施而未配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设施并完善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