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