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