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