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