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退回的,应当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其中,属于行政机关办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未同意退回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