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退回的,应当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其中,属于行政机关办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未同意退回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