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相关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开展河湟文化保护活动,应当相互协作、统筹实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