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转化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使用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交通站点以及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河湟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