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