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