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