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