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对死亡犬只、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