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