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