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有效凡具有本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