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依法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