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依法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