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