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台等制作技艺;(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