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台等制作技艺;
(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