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台等制作技艺;

(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