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闽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一)参与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的抢救工作;(二)参与闽剧艺术的表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三)依法设立闽剧演出团体、成立闽剧社会组织;(四)提供设施,建设闽剧展示、传习场所;(五)通过捐赠、资助项目、赞助活动、建立专项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剧保护传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