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遗址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凤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遗址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