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城门、城墙、护城河等遗址,宫殿、桥梁、道路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建筑、遗迹等;(二)城砖及各类砖、石、琉璃等建筑构件和地下埋藏的其他文物;(三)与遗址有关的山川水系环境等历史和自然环境;(四)其他未被发掘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