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城门、城墙、护城河等遗址,宫殿、桥梁、道路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建筑、遗迹等;

(二)城砖及各类砖、石、琉璃等建筑构件和地下埋藏的其他文物;

(三)与遗址有关的山川水系环境等历史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未被发掘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