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