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