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其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相应要求,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原有建筑物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或者整治,并逐步调整至与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并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