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许可频率、批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未依法实施无线电监测或者检测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