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许可频率、批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未依法实施无线电监测或者检测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