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