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禁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法律职业资格等重要考试,保密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保密管理部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主动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