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免受有害干扰。对民航、铁路、水上无线电通信台以及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气象观测台、无线电监测台(站)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排查,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排查工作。
民航、广播电视、铁路、海事等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将干扰的相关信息提交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扰时,有关单位应当报告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