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建设项目施工、运营等活动,应当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危及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